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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会章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佛教慈爱功德会章程
(2006年11月14日经湘西州佛教慈爱功德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佛教慈爱功德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州佛教团体和佛教寺庵以及从事、关心社会慈善事业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全州性佛教界慈善机构,隶属于州佛教协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组织全州佛教团体和佛教界人士积极开展救危、济困、扶贫、助学等社会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单位是湘西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本会依法接受湘西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州佛教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古城内(后于2007年设于吉首市古城内城隍庙)。
第二章 理事资格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凡省、州级重点佛教寺庵和县(市)的重点寺庵为本会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省、市级重点佛教寺庵法人代表和部分县(市、区)重点寺庵法人代表为理事。   
  凡一次性捐赠善款2000元以上,且热心社会、佛教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由理事会礼聘为理事。   
  第八条 理事资格:(一)具有爱国、爱教、守法、正信、正行和奉献精神的佛教教职人员和佛教教徒,以及有志于佛教慈善工作的人员。   
  (二)有一定的宗教常识、文化水平、社会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   
  (三)能服务和服从于本会慈善济世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 本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扩大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扩大会议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由州佛教协会,州佛教慈爱功德会联合提名,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工作人员。   
  第十条 实行辞职制度。凡本会理事以上人员至会长,在本   会工作中消沉,年度内没有履行本会职责,由自己提出辞职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去其在本会的职务。辞职或被免职后,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本会的相关慈善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总结和审核上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0人,秘书长1人,任期5年。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1-2项具体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礼聘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本会设会计和出纳各1人,负责管理本会财务。会计、出纳互不兼任。
第三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有“奉献社会,慈爱人群”的奉献精神,积极投入济世解困、助学扶教等利国利民的工作。   
  第十五条 凡向本会提出申请救助或本会理事、推荐的被救助者,应先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由所在单位(农村由乡、镇政府)和推荐人签署意见。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以收邮和收文日期为准),由本会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为贫困穷苦、无所依靠的孤儿、老人、残疾人、有志求学者和其它真正需要救助的人。   
  第十七条 救助办法:汇集一次性救助和定期救助申请表,由会长、在会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分阶段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每季公布一次报表,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每年向大宗金额捐助者报告善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凡向本会一次性捐助10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以资纪念。其余则在功德芳名录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本会各项费用开支,由会长签字或由会长授权,指定专人签字,会计复核无误后,方可到出纳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有自私自利行为者,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辞退,永不录用。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宗教团体捐赠;   
  (二)宗教活动场所捐赠;   
  (三)个人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为本会服务属于义务劳动,原则上享受工资、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如有特殊情况,由会长审批。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1 5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湘西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政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湘西州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宗教事务局编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